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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时尚SANF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4:12 阅读()
申请人因第9024989号“三福时尚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78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无法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关于复审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部分销售交易清单及发票;
2、被申请人部分宣传合同及收据、发票;
3、产品及门店卖场图片;
4、360搜索被申请人结果、天猫旗舰店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很大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上的有关“服装”等商品的部分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5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帽子(头戴);长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游泳衣”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4年8月21日的第142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销售交易清单为自制证据,相关销售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而复审商标所有人除本案“三福时尚SANFU及图”商标外在“服装”等商品上还享有第5511884号“致韵ZHIYUN”商标、第7643126号“亘诗”商标等商标权。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部分宣传合同及收据、发票,该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该证据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为网络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该证据部分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并非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无法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关于复审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部分销售交易清单及发票;
2、被申请人部分宣传合同及收据、发票;
3、产品及门店卖场图片;
4、360搜索被申请人结果、天猫旗舰店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很大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上的有关“服装”等商品的部分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5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帽子(头戴);长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游泳衣”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4年8月21日的第142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销售交易清单为自制证据,相关销售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而复审商标所有人除本案“三福时尚SANFU及图”商标外在“服装”等商品上还享有第5511884号“致韵ZHIYUN”商标、第7643126号“亘诗”商标等商标权。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部分宣传合同及收据、发票,该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该证据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为网络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该证据部分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并非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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