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雅科贝思AKRIBIS”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7 14:2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6日对第28030772号“雅科贝思AKRIB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137502号“雅科贝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7499号“AKRIBIS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基本相同,且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雅科贝思”作为申请人的商号,经持续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官网之公司简介及发展历史;
  2、申请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申请人自2016年-2019年参展媒体报道;
  4、申请人“雅科贝思”品牌产品宣传广告;
  5、申请人历年资产及利润报表(2014年-2018年);
  6、申请人专利申请情况;
  7、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集成电路等商品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并未属于恶意注册傍大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均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台、发电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其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相同,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大多数为其在电机、高精密平台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雅科贝思”作为申请人商标、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中央处理器(CPU)等相类似商品以及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