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铭记金牌”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1: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0205号“铭记金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8667号“周铭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65327号“铭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0081号“金铭记 JINMI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30375号“铭记 MI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服务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铭记金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易被认读文字“铭记”,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咨询在线商标代理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顾问专业知识丰富,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