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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砚YUHO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1: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4989号“宇砚YU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4535号“禹红 Y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88258号“育宏教育 2016 YUHONG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书出版、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拼音“YUHONG”与引证商标一认读部分“禹红 YUHONG”以及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育宏 YUHONG”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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