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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联盟”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1: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1377号“初心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7548号“初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21357号“初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点播传输、付费电视节目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电报通讯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初心联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初心”,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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