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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心拾伍”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4785号“乾•心拾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3360号“乾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38384号“乾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19682号“乾酒 QIAN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信息、“乾心拾伍”检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乾”;申请商标认读文字“乾心拾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乾心”,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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