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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IMIST”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7253号“INTIM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9519号“INTI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2429号“INTI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菌剂、栓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药膏、油剂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液、柔发剂、洗澡用化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TIMIST”与引证商标一、二“INTIMINA”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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