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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DI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6:3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25845号“EXPED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403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根据申请人的网络检索及咨询相关从业人员,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在线旅游公司,通过多种途径提供旅游相关服务,如通过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方式发布大量与旅游及旅游地点有关的电子信息。被申请人持续发布旅游行业专业性研究报告并以主讲人的身份参加旅游论坛和峰会,旨在为行业旅游公司提供指导性建议,是一种专业的旅游教育服务。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相互呼应,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持续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https://www.expedia.com”和“https://www.expedia-cn.com”官网截屏;
  2、中国媒体针对EXPEDIA品牌网站登录中国的相关报道;
  3、部分微信文章;
  4、Expedia Taap平台预订确认函、预订凭证、Taap代理培训PPT、代理合同模板;
  5、被申请人微博截图;
  6、被申请人微博、微信营销计划;
  7、媒体针对美国国家公园巨幕电影的报道;
  8、互联网上被申请人发布的部分旅行指南视频;
  9、品橙旅游、搜狐旅游关于《游客目的地选择影响因素报告》的报道、报告全文及摘译;
  10、被申请人“ARC 2018航空旅行展望报告”及翻译;
  11、中国四代人的旅游习惯和行为分析报告和翻译;
  12、《中国游客以消费导向、以美食为中心》分析报告和翻译;
  13、品橙旅游:Expedia Media Solution剖析亚太地区旅客的购买行为、Expedia 三种数字化方式正影响旅客购买行为、Expedia:美国商务休闲游客预订习惯研究报告;
  14、被申请人酒店合作伙伴业务亚太区副总裁Mieke De Schepper在2015环球旅讯峰会发言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微软公司于1996年10月3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旅游及旅游地点的电子信息服务等服务上。2000年3月28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艾斯比迪亚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其中微信公众号、新浪官方微博及关于《游客目的地选择影响因素报告》的报道提交了公证书原件。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通过EXPEDIA网站、新浪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提供旅游及旅游地点的相关电子信息。环球旅讯、品橙旅游等多篇文章报道中涉及到被申请人的EXPEDIA相关网站信息。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提供旅游及旅游地点的电子信息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有关旅游及旅游地点的教育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有关旅游及旅游地点的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旅游及旅游地点的电子信息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有关旅游及旅游地点的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2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