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绿典龙”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6 13:28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27785号《关于第10926145号“VO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3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VOVO”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字母“VOLVO”构成,引证商标一与诉争商标二者仅有一字之差且字母排列顺序相似,整体上二者视觉效果较为近似,已经构成近似标志。引证商标二由“VOLVO及图”构成,根据一般公众认读习惯,英文字母“VOLVO”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六与诉争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上仅有一字之差且字母排列顺序相似,整体上二者视觉效果较为近似,已经构成近似标志。其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群组重合,在商品的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方面亦较为接近或具有紧密的联系,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观念,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程度,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必要。诉争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且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1782号“VOLVO”商标、第5102989号“VOLVO及图”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通过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VOVO”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字母“VOLVO”构成,引证商标一与诉争商标二者仅有一字之差且字母排列顺序相似,整体上二者视觉效果较为近似,已经构成近似标志。引证商标二由“VOLVO及图”构成,根据一般公众认读习惯,英文字母“VOLVO”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六与诉争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上仅有一字之差且字母排列顺序相似,整体上二者视觉效果较为近似,已经构成近似标志。其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群组重合,在商品的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方面亦较为接近或具有紧密的联系,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观念,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程度,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必要。诉争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且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1782号“VOLVO”商标、第5102989号“VOLVO及图”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通过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