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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多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4:2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6033号“米多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9854号“米夕夕 M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造,为申请人重点使用推广的电商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荣誉资质;申请人企业媒体报告;各级领导视察申请人企业记录;申请人企业法人相关简介;申请商标实际组合使用照片;申请商标电商推广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易识别为文字“米多”,其与申请商标“米多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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