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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APSOD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4:2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020615号“RHAPSOD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0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仪器(用于治疗褥疮和深静脉血栓)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仪器(用于治疗褥疮和深静脉血栓)商品上并没有进行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介绍;
  2、复审商标的医疗浴缸产品介绍;
  3、产品的中文说明书;
  4、产品的中文销售界面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4年12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仪器(用于治疗褥疮和深静脉血栓)商品上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仪器(用于治疗褥疮和深静脉血栓)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公司介绍;证据2、3仅为产品情况介绍;证据3仅为中文网页;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医疗浴缸产品经过销售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仪器(用于治疗褥疮和深静脉血栓)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仪器(用于治疗褥疮和深静脉血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0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