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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树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4: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5847号“艺树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3341号“iSun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1730号“Realsk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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