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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Jewel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3: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2114号“SU Jew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8319号“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姚甦,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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