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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4: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9187号“石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33250811号“石及图”商标、第14498394号“蓝色石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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