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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4: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3110号“Ch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6809号“潮韩靓仔 C-HL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lai”与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C-HLZAI”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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