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QUALCOM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3: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9935197号“QUALCOM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89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89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85年7月,其业务涵盖技术领先的3G、4G芯片组、系统软件以及开发工具和产品等。被申请人及其授权的卡尔康技术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一直持续、合法、有效地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QUALCOMM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
3、百度百科关于美国高通公司的介绍;
4、“Qualcomm开发者专区”新版上线公告;
5、网络媒体对被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6、培训协议、发票、培训材料、感谢信、荣誉证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相关介绍。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5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移动应用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上,于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1月2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中国大陆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卡尔康技术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6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服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89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85年7月,其业务涵盖技术领先的3G、4G芯片组、系统软件以及开发工具和产品等。被申请人及其授权的卡尔康技术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一直持续、合法、有效地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QUALCOMM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
3、百度百科关于美国高通公司的介绍;
4、“Qualcomm开发者专区”新版上线公告;
5、网络媒体对被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6、培训协议、发票、培训材料、感谢信、荣誉证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相关介绍。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5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移动应用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上,于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1月2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中国大陆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卡尔康技术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6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服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一篇:“优5”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