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优5”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3:54 阅读(

 申请人因第7300239号“优5”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40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12日至2018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谷类制品;麦乳精;食用糖果;茶;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麦乳精;食用糖果;茶;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发布的海报中使用“优 5”复审标识,同时将复审商标包装袋的大米等食品在“芳芳粮油店”等相关超市、市场销售。因此可证明复审商标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并且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加工承揽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汇款凭证、送货单等;
  2、海报、食品店、超市、食品包装袋的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04月02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0类“谷类制品;麦乳精”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未在规定期间内、证据2 未体现形成时间。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30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