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ROMIX”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51 阅读(

申请人因第6420791号“ROM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77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手工操作的胶粘剂挤压枪”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在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已提交了相关证据,其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未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依法应予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复审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2、印有复审商标“ROMIX”的名片复印件;
  3、“ROMIX”产品图样、照片复印件;
  4、“ROMIX”产品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5、申请人第22994034号“RONIX”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6、“RONIX”产品图样复印件;
  7、“RONIX”产品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7和宣传册原件,其中证据2的名片为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屏复印件;企业信息复印件;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嵊州市龙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园艺工具(手动的);手工操作的胶粘剂挤压枪;抹刀(手工具)”。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手工操作的胶粘剂挤压枪”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信息和商标注册情况,未体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3、宣传册原件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证据4的购销合同为自制证据,在无发票等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5-7所示商标为“RONIX”,并非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于“手工操作的胶粘剂挤压枪”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手工操作的胶粘剂挤压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6420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