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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柏IMPAC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43 阅读()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6821号《关于第3558020号“鹰柏IMPA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5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表明,其经营范围包括“人才招聘、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等,并于2003年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唯一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了人才招聘服务,并在服务协议、业务往来邮件中使用了“Impact 鹰柏”标识。虽然被申请人使用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但尚未达到显著特征不同的程度。在案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人才招聘等服务能够涵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服务,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服务与前述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故在“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会计;审计”服务上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于“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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