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老桥头 LAOQIAOTO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3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625577号“老桥头 LAOQIAO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48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饺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苍南县矾山燕玲面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老桥头礼品纸盒”“老桥头包装袋”的合同及收款收据原件,业务沟通和微信付款截屏复印件;
  3、微信销售聊天记录及付款截屏复印件;
  4、淘宝店铺销售页面复印件;
  5、产品包装袋原件;
  6、运输产品照片、包装袋及产品照片、店面照片复印件;
  7、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2014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方便面;春卷皮;馅饼;豆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的合同及收据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2的微信截屏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6无形成时间;证据7的检测报告共三页,其中第一页为报告编号LH1706044的检测报告首页,第二页为报告编号LH1711198的检测报告摘页,第三页为报告编号LH1612057的检测报告摘页,该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该证据第三页所示检验依据为《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并非对复审商品所进行的相应检验标准。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625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