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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E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1: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3347号“KEN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9684号“KENLEN”商标、第19560454号“KEN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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