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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鱼果SY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1: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8789号“鲨鱼果SY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2919号“S.Y.G”商标、第7542538号“SYG SHU YE GEN”商标、第7542616号“树叶根SY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成品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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