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早起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14 阅读()
申请人因第8626156号“早起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60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木浆纸;订书钉;订书机;卷笔刀;文具盒(办公用品);直角尺;绘画仪器;印版;印刷铅字;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已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早起鸟神奇点读笔及点读笔的简明使用手册;
2、《早起鸟儿童思维英语课程》简介;
3、《北京中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全国经销商正式协议》;
4、发票公证书;
5、海口桀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8月31日申请注册,2011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16类“木浆纸;订书钉;订书机;卷笔刀;文具盒(办公用品);直角尺;绘画仪器;印版;印刷铅字;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木浆纸;订书钉”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产品与本案中“木浆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4的《北京中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全国经销商正式协议》、图书发票中的商品均非复审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且该证据中的合同为自制证据,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对其他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木浆纸;订书钉;订书机;卷笔刀;文具盒(办公用品);直角尺;绘画仪器;印版;印刷铅字;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已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早起鸟神奇点读笔及点读笔的简明使用手册;
2、《早起鸟儿童思维英语课程》简介;
3、《北京中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全国经销商正式协议》;
4、发票公证书;
5、海口桀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8月31日申请注册,2011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16类“木浆纸;订书钉;订书机;卷笔刀;文具盒(办公用品);直角尺;绘画仪器;印版;印刷铅字;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木浆纸;订书钉”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产品与本案中“木浆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4的《北京中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全国经销商正式协议》、图书发票中的商品均非复审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且该证据中的合同为自制证据,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对其他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下一篇:“鲨鱼果SY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