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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果汽车SON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1: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6033号“松果汽车SON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4913号、第20755629号、第304939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松果”,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