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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无忧BABY•EAS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1:0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9782号“贝无忧BABY•EAS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4700号商标、第22670324号第10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ABY•EASY”与引证商标二“BABYEASE”仅末尾字母之别,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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