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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鲨鱼PAUL & SHARK”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09 阅读(

申请人因第8935069号“保罗鲨鱼PAUL & SHA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30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詹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及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票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公司名称有涂改的痕迹,真实性存疑。根据申请人在税务官网上查询的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信息显示,该发票与税务机关上采集的信息不一致,因此,申请人怀疑该五张发票为假发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形式):发票查询结果。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交由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1月28日经异议复审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杆、钓鱼钩、钓鱼线、钓具、钓鱼用具、人造钓鱼饵、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鱼篮(钓具)、咬钩传感器(钓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许可广州观腾钓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许可使用人开具给5个个人的发票,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并提交了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上的发票查询资料作为证据,但被申请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证明,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没有相应的销售清单、付款凭证及产品图片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我局难以认定其真实性及与本案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关联性。综合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935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