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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耘”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0: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8199号“高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3977号“高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教学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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