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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小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1: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53562号“光明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23288号“光明GUANG 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84355号“光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92037号“光明TYNASI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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