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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30233号“SENSECAR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0: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0233号“SENSE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7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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