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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天下”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408864号“秦皇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258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25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复审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3年7月14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进行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25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复审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3年7月14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进行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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