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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桃农夫XIANG TAO NONG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0: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5232号“湘桃农夫XIANG TAO NONG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1951号商标、第225831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湘桃农夫”与引证商标一“湘村农夫”、引证商标二“湘野农夫”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茶、蜂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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