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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丽卡”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0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935016号“桑丽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98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98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便投入了实际使用中,并一直使用至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天猫服务协议》;
2、天猫旗舰店销售证据;
3、产品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晚于复审期间,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加之复审商标的原所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并未提出质证意见,仅补充提交了天猫旗舰店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香港憬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8年7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作为复审商标的受让人,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未违背商标原所有人的意志,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应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通过天猫桑丽卡旗舰店销售了裙子,连衣裙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裙子、连衣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真实的商业的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裙子、连衣裙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类似之处,故复审商标在裙子、连衣裙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服装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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