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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0:29 阅读()
申请人因第7747842号“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39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39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用以证明其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一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且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申请人官网的联网备案信息;
3、申请人官网页面;
4、“广汽三菱”官方商城;
5、广汽传祺官网;
6、广汽菲克和广汽商贸官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201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权期至2021年1月13日。2011年3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是联网备案信息、或是对申请人、广汽菲克和广汽商贸的介绍、或是销售其产品的页面截图,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39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用以证明其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一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且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申请人官网的联网备案信息;
3、申请人官网页面;
4、“广汽三菱”官方商城;
5、广汽传祺官网;
6、广汽菲克和广汽商贸官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201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权期至2021年1月13日。2011年3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是联网备案信息、或是对申请人、广汽菲克和广汽商贸的介绍、或是销售其产品的页面截图,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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