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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0: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3192066号“修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96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96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以下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唱片出租、录像带出租、娱乐信息(消遣)服务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唱片出租、录像带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针对娱乐信息(消遣)服务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据申请人调查,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特殊意义,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授权书》;
  2、被申请人2015年至2018年的合同及发票、收据等;
  3、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所获荣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一致。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为无效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0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至2023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唱片出租、录像带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娱乐信息(消遣)服务申请复审,故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唱片出租、录像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继续维持。本案复审服务为娱乐信息(消遣)服务。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长春修正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因此,长春修正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2中的两份《培训承办协议》所显示的服务并不是娱乐信息(消遣)服务,部分发票显示的为培训费,部分发票模糊不清,无法分辨具体服务,所有发票均未显示商标,故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是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所获的荣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真实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信息(消遣)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19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