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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PSO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09: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3384号“THOMP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4898号“THOMP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84925号“THOM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人放弃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3693号“THOMSON FRIENDLY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审理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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