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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ORC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09:46 阅读()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4684号《关于第11353967号“GFOR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结合苏美达五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发票、打款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出口销售中的使用情况,通过对外持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相关公众能够基于注册商标识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链锯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认为,结合苏美达五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发票、打款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出口销售中的使用情况,通过对外持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相关公众能够基于注册商标识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链锯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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