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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Hrs SECO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09: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59395号“48Hrs SEC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襄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类国际注册第106143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60365号商标、第11619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外观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ECOO”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SECO”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信服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互联网、电话、视频电话和计算机传输的方式传输声音、数据、图像、音频和视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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