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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G HOLDI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09: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17452号“ITG HOL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签订了共存协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委托设计合同、申请商标的VI设计稿、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合同、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及公证书、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第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的《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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