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15660141号“老炮儿”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5 17:1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5660141号“老炮儿”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12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4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北京第七印象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李芳称“老炮儿”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审查“老炮儿”为北京俚语,指资格较老的玩儿闹、混混儿或经常进局子的人,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模仿、抄袭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老炮儿”现引申为在某一行业曾经辉煌过的中老年人,至今仍保持着自尊和技能,受人尊重,为褒义词。被异议商标未包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具有可使用性。2、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为善意,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电影《老炮儿》上映时间一年多,经实际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3、原异议人二在44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老炮儿”商标,部分已获初步审定,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被异议商标用作商标亦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原异议人二系为排除其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障碍而恶意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老炮儿”北京俚语、《老炮儿》电影百度百科信息;2、“茶素材生活研究所”淘宝店的“老炮儿茉莉花茶”销售记录。
       原异议人一、二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的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老炮儿”在北京俚语中指资格较老的玩儿闹或经常进局子的人,作为商标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商标局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1、电影《老炮儿》的相关准备工作及剧情内容早于2014年10月前已完成,并被相关网络媒体报道。电影《老炮儿》享有在先著作权。原异议人二是电影《老炮儿》的出品方及摄制方,是其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该影视作品的在先著作权。2、原异议人二申请注册的多件“老炮儿”商标已因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根据一致的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应不予核准注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二企业信息;2、电影《老炮儿》联合投资协议书、电影委托摄制合同;3、原异议人二“老炮儿”商标申请注册列表、受理通知书及商标驳回通知书;4、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的电影《老炮儿》媒体报道;5、用于证明电影《老炮儿》知名度情况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27日获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咖啡;茶;茶饮料;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糕点;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春卷;面粉制品商品上。
       原异议人二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12月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老炮儿”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由驳回原异议人二的注册申请。原异议人二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提起驳回复审,其中,原异议人二申请注册在第1-15、25、33类商品上的“老炮儿”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1、“老炮儿”系北京俚语。北京原先的看守所在炮局胡同,经常进看守所的混混儿、老资格的玩儿闹因此得名“老炮儿”。“老炮儿”一词的词源确有一定的贬义,但同时这一词汇也带有仗义、有阅历、真性情、讲规矩等正面的文化和精神内涵。如今,在一定语境下,“老炮儿”也指在某个行业内经验丰富、年长而有实力的资深人士。综合而言,“老炮儿”用作商标应不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老炮儿”仅为电影《老炮儿》的作品名称,该名称本身既不构成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客体,也不单独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作品。因此,原异议人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老炮儿》电影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同时,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原异议人二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已将“老炮儿”使用在与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之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性,形成在先权益,原异议人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