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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新华少年小记者”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6: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8510号“甘新华少年小记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甘新华”为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含“甘新华”,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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