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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FAMI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0: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3454号“小康之家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7901号商标、第4200694号商标、第4200695号商标、第5326142号商标、第20869271号商标、第9856877号商标、第28442250号商标、第28451998号商标、第29735140号商标、第29738332号商标、第30165063号商标、第1779568号商标、第1779908号商标、第3161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十一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二、十三、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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