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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i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09:4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688号“Me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5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etis”可译为“混血儿”,与引证商标“混血儿”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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