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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艺”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09:4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5683号“人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活动照片、官网截图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人艺”组成,“人艺”作为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的简称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申请人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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