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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ID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0: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93568号“EVENT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4971号“EVENT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理中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