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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S海拍鱼”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10:31 阅读(

申请人因第9748134号“HEAR'S海拍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156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其旗下的“HEAR'S海拍鱼”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经营系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保健、疗养院、美容院”服务上一直在使用。申请人在日常经营中还为顾客提供心理调节辅导、个人饮食建议等服务,虽然在提供的证据中无法体现,但上述服务是“保健、疗养院、美容院”服务中自然涵盖的服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印刷合同、微信付款截图;
  2.画册设计图及成品照片、手提袋设计图及成品照片;
  3.何氏正肌法的服务内容介绍照片;
  4.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
  5.授权书、协议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发票等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真实性有待考证,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实际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为关联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的宣传、销售等情况,形成了证据链。被申请人不能仅针对某一个证据进行质疑而否认申请人提交的对复审商标符合实际使用情形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44类医院、保健等服务上。2018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4类保健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4的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北京美博会上将复审商标在养生服务上进行了展览和宣传,并有对应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证据5的授权书可以认定北京何氏都梦国际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健康管理卡协议证明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北京何氏都梦国际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美容服务,并有对应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结合申请人证据1、2、3中的画册和手提袋印刷合同、付款截图、照片等证据,表明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保健;美容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虽质疑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保健;美容院及与之类似的医院;医疗护理;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疗养院;园艺;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疗养院、园艺、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974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