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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咖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09: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9650号“命运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7239号商标、第19675563号商标、第26641834号商标、第27681246号商标、第28021137号商标、第32766535号商标、第34840208号商标、第5110064号商标、第15480247号商标、第35511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三、五、六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命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十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