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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巷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0: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62245号“小龙坎巷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2436号商标、第21067828号商标、第22077909号商标、第25616809号商标、第25663511号商标、第27039151号商标、第27796092号商标、第27461559号商标、第28253879号商标、第283025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龙坎巷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及引证商标五、八、十的显著识别部分“小龙坎”,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佐料(调味品)、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十指定使用的调味料、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