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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重工”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09: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2862号“兴华重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7911号、第251940号、第9991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个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兴华”,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锤、铸造机、带式输送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刮板输送机、调车绞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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