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中能ZHONGN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09: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3087859号“中能ZHONG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58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有效使用,请求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远程监控系统供货施工合同、发票、用户证明及系统平台截图;
2、信息管理平台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及服务合同书及附件、结算单及现场服务记录单、客户验收报告、发票及系统截图;
3、供热机组采购合同及附件、产品图片公证书、用户证明公证书、发票;
4、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企业官网截图、产品及包装箱图片;
6、企业体系认证证书及资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除包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内容外,另有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7、《哈尔滨供热》杂志原件及部分复印件;
8、被申请人企业网站相关材料;
9、印刷合同及发票、企业宣传册原件及部分复印件、企业名片及信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中显示的“软件开发服务”、证据3中显示的“电控柜;板式热交换器;机组配套管道材料”均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5、6、8、9或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定的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合同中显示商品为“下位应用软件”等,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及系统平台截图中显示有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7,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与“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有效使用,请求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远程监控系统供货施工合同、发票、用户证明及系统平台截图;
2、信息管理平台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及服务合同书及附件、结算单及现场服务记录单、客户验收报告、发票及系统截图;
3、供热机组采购合同及附件、产品图片公证书、用户证明公证书、发票;
4、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企业官网截图、产品及包装箱图片;
6、企业体系认证证书及资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除包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内容外,另有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7、《哈尔滨供热》杂志原件及部分复印件;
8、被申请人企业网站相关材料;
9、印刷合同及发票、企业宣传册原件及部分复印件、企业名片及信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中显示的“软件开发服务”、证据3中显示的“电控柜;板式热交换器;机组配套管道材料”均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5、6、8、9或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定的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合同中显示商品为“下位应用软件”等,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及系统平台截图中显示有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7,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与“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远距离电点火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上一篇:“云智库”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