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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智库”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18:26 阅读()
申请人因第9995293号“云智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383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以来就一直真实有效的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并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以来就一直真实有效的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并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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